服务热线
86-21-54488867 / 4008202557
T/FJSP 0005-2018 红曲酿造料酒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红曲酿造料酒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红曲酿造料酒的生产、检验与销售。
术语和定义
红曲酿造料酒
以红曲黄酒为主体,可添加或不添加食盐、香辛料调味品和焦糖色,经勾调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。
红曲黄酒
以稻米为主要原料,以酿造用红曲为主要糖化发酵剂,经蒸煮、糖化、发酵、压榨、过滤、煎酒(除菌)、贮存、勾兑而成的发酵酒。
聚集物
成品红曲酿造料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(或沉降)物。
产品分类
根据总糖量分为:
a)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(总糖量≤20.0g/L)。
b)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(总糖量20.1~60.0g/L)。
根据产品质量分为;
优级和一级。
技术要求
原辅料要求
红曲黄酒应符合 DBS 35/003 规定。
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/T 15691 规定。
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。
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.64 规定。
其他原、辅料应符合国家、行业、地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。
感官要求
干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。
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。
理化指标
干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。
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。
食品安全指标
食品安全指标(污染物、真菌毒素*、微生物*)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。
食品添加剂
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。
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
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。
净含量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其他要求
产品中除按照生产要求可添加食用盐、香辛料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外,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酿造产生的物质。
检验方法
酒精度
按 GB 5009.225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
总糖、总酸、氨基酸态氮
按 GB/T 13662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GB/T 13662-2018 黄酒
氯化物
按 GB 5009.44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GB 5009.44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
京都电子KEM 数字密度计法数字密度计 DA-6系列
京都电子KEM 数显酒精浓度计 ALM-155
京都电子KEM 自动电位滴定仪 AT-710S